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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资料已丢失,法院如何执行?
来源:隆建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时间:2011-07-05

乙方作为承建方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扣押了甲方的竣工资料,经过乙方起诉和法院的最终审理,法院判决甲方偿付拖欠的工程款,但乙方必须交付甲方竣工资料。然而在执行中发现,竣工资料确已丢失,乙方无法交付。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执行?

法律上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对财产类执行标的的执行亦即对动产、不动产、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强制执行。这类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对金钱债权的满足是通过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拍卖被执行人存款、财产、金钱等等。第二种是对行为类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类执行的标的包括动产财物的交付行为和行为履行。其中交付财物包括交付特定的标的物、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对于财物的交付,尽管表现为标的物的外在形式,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却是要求被执行人实现特定的标的物(财物)的交付行为,其执行标的是行为而不是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行为的履行,又可以分为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和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根据《执行规定》第6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回到本案来看,竣工资料的交付肯定是属于第2种,也就是行为的执行。竣工资料虽属于特定的交付标的物,但交付行为属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还是不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从竣工资料的形成和它固有的特性来看,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施工资料。因此严格来讲,竣工资料虽属于特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物,但部份资料仍然具有可复制性,即可以交由它人以替代履行的行为方式执行。例如竣工图,可以交付设计院重新出图。另外还有相当一部份具有不可复制性,即无法用替代履行方式执行,例如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等等,该部分如何执行呢?是根据《民诉意见》第283条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司法制裁呢?还是根据《民诉意见》295条的规定采取裁定被执行人持续支付迟延履行金并双倍赔偿损失的方法呢?或是根据《执行规定》第57条采取折价赔偿的方法执行?

本人较倾向于以折价赔偿的方式解决不可替代履行部份竣工资料的交付问题。理由是:竣工资料的缺失将涉及到甲方今后无法进行城建档案的备案和权属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影响到对该工程的正常使用,这些都将直接或简接地对甲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损害。制裁方式或者是以支付迟延履行金和业已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等经济惩罚方式都不可能全面客观地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因此,为及时了解执行案,当竣工资料确已丢失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将竣工资料中不可复制的部分以特定物折价补偿方式执行为宜。虽然我国法律上对于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执行并没有折价补偿的具体规定,但根据查阅相关文献,日本对该类案件就是采用损害赔偿的执行方法来解决,其《民事执行法》第 172 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根据拖延的时间或者认为适当的一定期间不履行时,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立即命令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认为适当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0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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