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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建研究
民用“四表”的首次强制检验问题
来源:隆建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时间:2013-01-16

民用“四表”是指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首次强制检定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中需要安装使用的每块民用“四表”,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建设单位到当地质监部门申请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但是民用“四表”的首次强制检定工作正处在逐步推行阶段,相当部分的工程项目在建造中安装了未经强制检定的“四表”,待住宅销售并使用后,“四表”的强制检验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凸现,且处理难度大。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并为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主要观点得到了办理该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同。

某建设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安装了只具有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电表盒水表,但直至房屋基本售完且已支付大部分业主使用并未申请强制检定。由于该小区已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依据上述水电表计量结果进行水费结算。可能是由于业主的投诉或质监部门的抽查发现了该项目安装且已投入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民用水电表问题,逐对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书面)封存了已投入使用的部分水电表,责令在未经强制检定前不得使用。物业公司在接到处罚后,将处罚通知转交建设单位,认为水电表未经首次强制检验系建设单位的责任,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而建设单位则认为,虽在安装时应当经过首次强制检验,但小区已交付物业公司管理并已投入使用,且物业公司已依据其计量结果向业主收取水电费用,因此应当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共同负责解决,由此各方利益主体发生争议。笔者接收物业公司的委托就此项事务提供咨询并出具了律师函。在《产品质量法》第九条只做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原则规定的情况下,笔者查阅了《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表、煤气表、电能表、蒸汽表、电子计算器等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经营者应当按用户合格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的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计量条例(草案)及关于《浙江省计量管理条例》立法项目的建议等外省市较为细化和可操作性强的相关规定和资料,向建设单位出具了主要内容如下的律师资咨询函:

1、本案质检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主体不当。因为根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甘肃省质监局、省建设厅曾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民用“四表”在安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质监部门申请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另外,住宅建设中安装的每块“四表”都必须具有法定检定机构出具的强制检定合格证,并作为工程验收的内容之一。因而该小区水电表未经强制检验即安装使用,责任主体首先是建设单位。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是供水、供电企业的委托代理人,既非水电表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非使用水电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因此不应当承担“四表”未强检的法律责任。

2、鉴于该小区水电表未经强制检验即投入使用业已成为事实,除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外,对于已查封且正在使用的水电表由谁作为申请强检的责任主体以及承担相应的强检费用成了另一个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及上述地方没有就此作出具体规定,笔者拟认为:对于实际使用期未超过首次强检有效期的“四表”如电表、建设单位除承担处罚义务还需补检的义务,费用由支付;对于实际使用期已超过首次强检有效期的“四表”如水表,建设单位在承担处罚义务后,可参照部分省外市的地方法规规定,例如《山东省计量条例(草案)规定的“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的计量器具由产权单位送检并承担检定费用。”可考虑由业主承担强检的义务并支付强检费用。

3、对于该小区为经强检安装并投入使用的水电表,如需要更换的,同样建议参照部分外省市的做法,“计量器具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经营者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企业承新装换水电表的强检义务并支付强检费用。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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