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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建研究
用房地产抵偿工程欠款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隆建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时间:2013-01-09

在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市场上早已存在以建成工程(多为房地产)抵偿施工欠款的作法,常发生在民用项目开发上。自《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后,这一做法上升成为了法律规定。按此规定,当发生工程欠款拖欠时,发承包双方可以协商用建设工程抵偿工程欠款,并且在抵偿时,如建设单位还有其它债务,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以建成房屋抵偿价款较为多见。但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一、项目的合法性。用以抵偿价款的房屋其所在项目合法,即有合法的项目手续。项目的合法性是抵偿协议合法的前提,也是抵偿后物权转移登记的必备条件。如果说项目不合法,不能办理房屋登记,那么抵偿的房屋办理不了产权登记,影响受偿人权益的实现。

二、程序的合法性。抵偿的程序合法,也是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讲,抵偿的应当是新建房屋,多以房屋销售的方式抵偿。以房屋销售的方式抵偿,应当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开具付款发票,切忌签订无付款办法及税费承担的抵偿协议。也就是说,应当履行能够满足房屋买卖的法定程序,只不过房款是抵偿款而不是直接付款,但买卖税费仍然要按规定承担。

三、主体的合法性。用在建工程抵偿施工欠款,一定要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在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进行。实践中经常发生在挂靠或转包施工中,虽然承发包时,工程是由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但往往出于利益考虑,最终结算时,由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撇开被挂靠单位,直接与业主方结算,并以建成房屋直接抵偿,这样的抵偿协议是无效的。理由是工程结算是以合同为基础,突破合同相对性,容易侵害被挂靠人的利害。结算协议无效,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抵偿协议自然无效。根本的原因仍在于违反了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以及工程结算程序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2011-9(学术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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